2026年《公務人員保障法》職場霸凌防護機制上路、保訓會頒布機關答辯檢核表強化作業、警消超勤加班費調升至19,000元——台灣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制度持續改革中。本篇從申訴救濟到2026年最新權益發展完整整理。


一、公務人員權益救濟體系總覽

核心機關:保訓會

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 審議決定。救濟管道分為復審申訴、再申訴兩大途徑。

項目說明
法源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2025/7/9修正,2026/1/9施行最新版本)
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
救濟管道復審(行政處分)/申訴、再申訴(管理措施)
後續救濟行政訴訟(釋字第785號後大幅放寬)

兩大救濟管道比較

比較項目復審程序申訴、再申訴程序
標的行政處分(免職、停職、重大財產權處分等)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考績非免職、記過、調職、工作分配、職場霸凌等)
受理機關保訓會(經由原處分機關)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提起期間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措施送達次日起30日內
後續救濟得提行政訴訟(2個月內)依釋字第785號,違法者得提行政訴訟

二、復審程序(行政處分)

什麼情況可以提復審?

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若公務人員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應提起復審。典型案例如:

類型說明
改變身分關係免職、停職、休職
重大財產權處分追繳薪資、重大罰款
其他重大權利影響專業證照撤銷、退休金處分

復審流程

行政處分送達


30日內提起復審(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


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20日內)
  ├── 認為有理由 → 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函知保訓會
  └── 認為無理由 → 附答辯書及相關文件送保訓會


              保訓會審議決定(3個月內,最長5個月)

           ┌────────────┼────────────┐
           ▼            ▼            ▼
      復審有理由    復審無理由    不受理決定
      (撤銷原處分、 (駁回復審) (程式不符、
       發回另為處分)               逾期等)
           │            │            │
           └────────────┘


              不服決定者,於送達次日起
              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要時限

階段時限
提起復審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
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收受復審書次日起20日內
保訓會審議決定收受答辯次日起3個月內(最長5個月
後續行政訴訟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

2026年新制:機關答辯檢核表

保訓會於2026年2月5日函頒「考績(成)、懲處事件機關答辯檢核表」,要求各機關辦理考績及懲處保障事件答辯時須逐項檢核並詳述理由,強化機關自我審查機制。


三、申訴、再申訴程序(管理措施)

什麼情況可以提申訴?

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例如:

類型案例
考績相關考績丙等(非免職)、平時考核
懲處相關記過、申誡、警告
工作條件調職、工作分配、勤務安排
職場霸凌2026年新法明確定義與申訴機制
其他管理措施進修否准、差假管理

申訴再申訴流程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書面)


服務機關處理(30日內函復,必要時得延長20日)
  ├── 逾期未函復 → 得逕提再申訴
  └── 不服函復 →


  復函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保訓會再申訴決定(3個月內,必要時延長1個月)


  不服再申訴決定:
  ├── 若為「違法」之非行政處分 → 得提行政訴訟(釋字第785號)
  └── 若為「顯然輕微干預」或純屬「不當」 → 救濟程序終結

釋字第785號的重大變革

項目修法前修法後(2019年釋字第785號後)
特別權力關係公務人員不得就管理措施提起訴訟❌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救濟範圍申訴再申訴為終結,不得訴訟違法侵害權利者得提行政訴訟
適用對象一般公務人員為主含警察、消防等特殊公務人員
健康權保障無明確規範要求訂定勤務時數上限等框架性規範

四、警察人員權益與申訴管道

警察人員權益救濟(內部)

警察人員同為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救濟管道:

情境救濟管道
免職、停職處分復審(30日內)→ 行政訴訟
考績丙等、記過申訴(30日內)→ 再申訴 → 行政訴訟(違法者)
超勤補償爭議申訴(30日內)→ 再申訴 → 行政訴訟
勤務編排不公申訴(30日內)→ 再申訴

警察人員超勤加班費

項目內容
超勤加班費上限19,000元/月
薪資參考(四等)本俸+加給約60,230元,含超勤可達79,230元
薪資參考(三等)本俸+加給約66,024元,含超勤可達85,024元
各縣市加成新竹市核定警察勤務繁重加成約3,000元/人(預算4,000萬元)

民眾對警察執法之救濟

管道說明
當場異議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請求開立異議紀錄表
訴願及行政訴訟向上級警察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提出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違法行使職權致損害,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損失補償特別犧牲致損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
督察室申訴各警察局督察單位受理員警服務態度、執法不當陳情
1999市民熱線各縣市政府受理非涉貪瀆之陳情
警政署長信箱網路陳情管道

五、消防人員權益與2026年發展

消防人員權益概況

項目內容
超勤加班費上限已調升至19,000元/月(原17,000元逾20年未調整)
危險加給加成新竹市率先核定加成四成(預算1,685萬元),待中央修法完成生效
勤休制度勤一休一制度經釋字第785號認定須制定框架性規範
訴訟權釋字第785號後,管理措施違法侵害權利可提行政訴訟

消防員權益倡導組織

組織說明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消促會)長期爭取組工會權、納入職安法、工時改革、裝備提升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與消防團體攜手推動公部門勞動權益改革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串連各公部門基層團體推動制度性改革

2026年消防權益關鍵進展

爭點現況
組工會權《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通過行政院會,警消可組特種協會(門檻300人),但基層認為協商權不足,持續爭取納入《工會法》
工時框架規範釋字第785號要求訂定勤務時數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等框架,持續等待修法完備
加班費全薪計算基層要求加班費以全薪(含危險加給)計算,設置加班倍率
職安保障要求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由第三方勞檢單位監督
考績制度改革銓敘部應召開修法會議,邀請基層團體出席

六、公務人員協會與工會權

《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進展

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變革如下:

項目內容
特種協會開放警察、消防等籌組「特種公務人員協會」
成立門檻機關協會800人→300人;特種協會300人;中央三級機關協會150人
入會限制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不得組織或加入協會
協商事項從3項擴大到8項,刪除「個人權益事項」不得協商限制
爭議裁決調整裁決委員會組成,由銓敘部指派人員為當然主席

基層團體訴求

項目現行協會法基層團體訴求
組織定位特種公務人員協會適用《工會法》組織工會
協商權僅有建議權團體協約協商權
爭議權無爭議權合法爭議權(含罷工)
會員門檻300人應再降低
裁決機制銓敘部主導獨立第三方

2026年3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通過檢核,提案「開放消防人員組成工會」進入附議階段,要求修正《工會法》第4條解除公務人員不得組工會限制。


七、考績救濟制度

考績等第與救濟管道

考績結果法律性質救濟管道
甲等、乙等管理措施通常不影響權益,較少救濟
丙等管理措施申訴 → 再申訴 → 例外行政訴訟
免職(丁等)行政處分復審(30日內)→ 行政訴訟

2026年考績制度改革

改革方向內容
等第簡化由現行比例分配改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等次
甲等比例行政院人事總處建議甲等比 rate不設上限,由機關首長覈實考評
未達良好樣態明定六種「未達良好」樣態,設有半年改善期
申訴保障配套建立明確且具保障的申訴與救濟程序

保訓會常見撤銷原因

類型說明
程序瑕疵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考績委員會組成不合法
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理由籠統
裁量濫用違反比例原則、差別待遇
法律適用錯誤錯誤引用已廢止法規

八、2026年重要修法與新制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114/7/9修正,115/1/9施行)

修正重點內容
第19條修正強化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護機制
增訂第19-1條明定職場霸凌定義
增訂第19-2條規範申訴時效(一般3年、具權勢地位者5年)
第21條修正完善安全衛生防護規定
第102條修正配合前述條文修正

保訓會機關答辯檢核表(2026年2月)

項目內容
實施日期2026年2月5日函頒
適用範圍考績(成)及懲處保障事件
要求逐項檢核並詳述理由
目的強化機關自我審查機制

公部門基層團體聯合行動(2026年3月25日)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聯合記者會,提出三大訴求:

  1. 政府應承諾加薪(2026年全面調薪)
  2. 結構性待遇檢討:加班費應以全薪(含危險加給)計算,設置加班倍率
  3. 考績法修法:銓敘部應召開修法會議,邀請基層團體出席

九、常見問題

公務人員權益受損時,要怎麼申訴?復審和申訴有什麼不同?

公務人員權益救濟分為「復審」和「申訴、再申訴」兩條路徑,取決於爭議的性質。(1) 復審程序——針對「行政處分」,例如免職、停職、重大財產權處分等足以改變身分關係或重大權利影響的事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不服復審決定,可於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 申訴、再申訴程序——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例如考績丙等(非免職)、記過、調職、工作分配、職場霸凌等。應於措施送達次日起30日內先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申訴結果,於復函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若涉及違法侵害權利,再申訴後仍可提起行政訴訟。一句話區分:免職等重大處分→復審;日常管理措施(記過、考績、調職)→申訴再申訴。兩者皆30日內提出,逾期將喪失救濟機會。

警察人員超勤加班費怎麼算?2026年有調整嗎?

警察人員超勤加班費上限已調升至19,000元/月。過去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上限長達20年未調整(原17,000元/月),經基層團體長期爭取,內政部已調升至19,000元/月。薪資參考:四等警察特考本俸加給約60,230元,含超勤可達約79,230元;三等約66,024元,含超勤可達約85,024元。各縣市加給加成:新竹市於2025年12月核定警察勤務繁重加成約3,000元/人(預算4,000萬元)、消防危險加給加成四成(預算1,685萬元),待中央修法完成後生效。持續爭取:各縣市持續推動提高加班費上限,台南市議員提出下一階段目標再提高5,000元。基層團體要求加班費應以全薪(含危險加給) 計算,並設置合理加班倍率。

釋字第785號對公務人員(特別是警消)有什麼影響?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是台灣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的重大突破。2019年11月29日公布,由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張家偉聲請,核心變革如下:(1)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過去公務人員對於管理措施(如勤務編排、考績等)僅能申訴再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釋字第785號明確指出公務人員不因其身分而排除訴訟權保障;(2) 三分模式救濟——行政處分→復審→行政訴訟;違法之非行政處分→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顯然輕微干預→申訴→再申訴(不得訴訟);(3) 健康權保障——要求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後3年內訂定合理勤務時數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框架性規範;(4) 消防勤一休一——雖然釋字第785號未直接宣告勤一休一違憲,但要求制定框架規範,各縣市勤休制度持續檢討中。一句話:釋字第785號讓公務人員(含警消)從「特別權力關係」解脫,管理措施侵害權利也能打行政官司。

消防員可以組工會嗎?2026年有什麼進展?

目前消防員仍不能依《工會法》組工會,但2026年有重大進展。(1) 現狀——現行《工會法》第4條限制公務人員不得組織工會,消防人員只能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組織協會。行政院已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開放警消籌組特種公務人員協會,成立門檻800人降至300人,協商事項從3項擴大至8項;(2) 基層訴求——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認為特種協會缺乏實質協商權與爭議權(不能簽團體協約、沒有罷工權),持續爭取直接適用《工會法》組工會;(3) 2026年進展——2026年3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開放消防人員組成工會」通過檢核進入附議階段,要求修正《工會法》第4條;(4) 五一遊行——2026年5月1日,消促會參與勞動節遊行,公部門基層團體團結爭取薪資待遇正常化、加班費全薪計算、全面調薪。一句話:目前只能組協會(無罷工權),持續爭取組工會中。

公務人員考績被打丙等或免職,有什麼救濟管道?

考績救濟管道依結果而異。(1) 免職處分(丁等)——屬於「行政處分」,影響身分關係最重大,救濟管道為:收受免職令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11年憲法法庭判字第9號認定免職權屬行政權核心,但須依正當法律程序為之;(2) 考績丙等——屬於「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救濟管道為:收受考績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若涉及違法侵害權利,依釋字第785號可提行政訴訟;(3) 2026年考績改革——銓敘部預告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擬將考績改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等次,取消甲等比例限制。行政院人事總處建議115年考績甲等比 rate不設上限,由機關首長覈實考評。保訓會實務:常見撤銷原因包括程序瑕疵(未給陳述意見機會、考績會組成不合法)、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裁量濫用(違反比例原則)等。

公務人員遇到職場霸凌怎麼辦?2026年新法有什麼保障?

2026年《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已強化職場霸凌防護機制。(1) 新法重點——2025年7月9日修正、2026年1月9日施行的保障法修正案,增訂第19-1條(明定職場霸凌定義)、第19-2條(規範申訴時效)。一般職場霸凌申訴時效為3年,具權勢地位者申訴時效延長為5年;(2) 申訴管道——依管理措施救濟程序,於事件發生或知悉後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機關應於30日內函復(必要時得延長20日)。不服結果可向保訓會提再申訴;(3) 防護義務——修正後第19條強化機關應提供安全友善工作環境,建立職場霸凌防護機制。保訓會2026年2月頒布之答辯檢核表亦將職場霸凌案件納入審查重點;(4) 配套措施——各機關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申訴處理要點,設立專責處理單位。建議:遭遇職場霸凌應立即保存證據(對話紀錄、郵件、錄音等),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或申訴處理單位提出,必要時可向保訓會請求救濟。

保訓會是什麼機關?復審決定的流程和時效是怎樣的?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是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的核心機關。(1) 組織定位——隸屬於考試院,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審理復審、再申訴等保障事件,也負責公務人員培訓政策;(2) 復審審理流程:①公務人員於收受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提起復審(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 ②原處分機關20日內先行重新審查(若有理由可自行撤銷變更)→ ③維持原處分者附答辯書送保訓會 → ④保訓會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言詞辯論)→ ⑤作出復審決定;(3) 重要時限:保訓會應於收受答辯次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最長5個月。不服決定者於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4) 2026年新制:保訓會於2026年2月函頒機關答辯檢核表,要求各機關辦理考績及懲處事件答辯時逐項檢核,強化自我審查機制。保訓會官網www.csptc.gov.tw)提供各類申請書表下載,包括復審事件委任書、再申訴事件委任書等,均為2026年最新版本。


十、總結

面向重點
權益救濟法源《公務人員保障法》,保訓會管轄
行政處分救濟復審(30日內)→ 行政訴訟(2個月內)
管理措施救濟申訴(30日內向服務機關)→ 再申訴(保訓會)→ 例外行政訴訟
申訴再申訴時限措施送達次日起30日內
釋字第785號打破特別權力關係,管理措施侵害權利可提行政訴訟
警察超勤加班費19,000元/月上限(薪資含超勤約79,000~85,000元)
消防危險加給新竹市率先核定加成四成,待中央修法
消防組工會現僅能組特種協會(門檻300人),持續爭取納入《工會法》
考績免職救濟復審 + 行政訴訟(30日內)
考績丙等救濟申訴 → 再申訴(30日內)
2026年考績改革甲等比 rate不設上限,等第簡化為三等次
2026年保障法新制職場霸凌定義與申訴時效(一般3年/權勢5年)
2026年機關答辯檢核表保訓會2月頒布,強化考績懲處事件自我審查
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特種協會門檻降為300人,協商事項擴至8項
2026年基層聯合行動3/25三大訴求:加薪、全薪計算加班費、考績法修法
公部門五一遊行薪資正常化、加班費全薪、全面調薪
保訓會官網www.csptc.gov.tw(申請書表下載)
⚠️ 注意事項

以上資訊為2026年5月參考資料,各項法律規定以《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協會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新版本為準。保訓會審議實務與機關答辯檢核表相關規定,請參考保訓會官網最新公告。各縣市警消加給及加班費標準以各地方政府最新政策為準。救濟案件有嚴格時效限制(多為30日內),建議及時主張權益。如有具體法律糾紛,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保訓會洽詢。本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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