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公務人員保障法》職場霸凌防護機制上路、保訓會頒布機關答辯檢核表強化作業、警消超勤加班費調升至19,000元——台灣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制度持續改革中。本篇從申訴救濟到2026年最新權益發展完整整理。
一、公務人員權益救濟體系總覽
核心機關:保訓會
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 審議決定。救濟管道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兩大途徑。
| 項目 | 說明 |
|---|
| 法源依據 | 《公務人員保障法》(2025/7/9修正,2026/1/9施行最新版本) |
|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 |
| 救濟管道 | 復審(行政處分)/申訴、再申訴(管理措施) |
| 後續救濟 | 行政訴訟(釋字第785號後大幅放寬) |
兩大救濟管道比較
| 比較項目 | 復審程序 | 申訴、再申訴程序 |
|---|
| 標的 | 行政處分(免職、停職、重大財產權處分等)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考績非免職、記過、調職、工作分配、職場霸凌等) |
| 受理機關 | 保訓會(經由原處分機關) | 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
| 提起期間 | 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 | 措施送達次日起30日內 |
| 後續救濟 | 得提行政訴訟(2個月內) | 依釋字第785號,違法者得提行政訴訟 |
二、復審程序(行政處分)
什麼情況可以提復審?
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若公務人員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應提起復審。典型案例如:
| 類型 | 說明 |
|---|
| 改變身分關係 | 免職、停職、休職 |
| 重大財產權處分 | 追繳薪資、重大罰款 |
| 其他重大權利影響 | 專業證照撤銷、退休金處分 |
復審流程
行政處分送達
│
▼
30日內提起復審(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
│
▼
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20日內)
├── 認為有理由 → 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函知保訓會
└── 認為無理由 → 附答辯書及相關文件送保訓會
│
▼
保訓會審議決定(3個月內,最長5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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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有理由 復審無理由 不受理決定
(撤銷原處分、 (駁回復審) (程式不符、
發回另為處分) 逾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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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服決定者,於送達次日起
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要時限
| 階段 | 時限 |
|---|
| 提起復審 | 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 |
| 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 收受復審書次日起20日內 |
| 保訓會審議決定 | 收受答辯次日起3個月內(最長5個月) |
| 後續行政訴訟 | 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 |
2026年新制:機關答辯檢核表
保訓會於2026年2月5日函頒「考績(成)、懲處事件機關答辯檢核表」,要求各機關辦理考績及懲處保障事件答辯時須逐項檢核並詳述理由,強化機關自我審查機制。
三、申訴、再申訴程序(管理措施)
什麼情況可以提申訴?
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例如:
| 類型 | 案例 |
|---|
| 考績相關 | 考績丙等(非免職)、平時考核 |
| 懲處相關 | 記過、申誡、警告 |
| 工作條件 | 調職、工作分配、勤務安排 |
| 職場霸凌 | 2026年新法明確定義與申訴機制 |
| 其他管理措施 | 進修否准、差假管理 |
申訴再申訴流程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
▼
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書面)
│
▼
服務機關處理(30日內函復,必要時得延長20日)
├── 逾期未函復 → 得逕提再申訴
└── 不服函復 →
│
▼
復函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
▼
保訓會再申訴決定(3個月內,必要時延長1個月)
│
▼
不服再申訴決定:
├── 若為「違法」之非行政處分 → 得提行政訴訟(釋字第785號)
└── 若為「顯然輕微干預」或純屬「不當」 → 救濟程序終結
釋字第785號的重大變革
| 項目 | 修法前 | 修法後(2019年釋字第785號後) |
|---|
| 特別權力關係 | 公務人員不得就管理措施提起訴訟 | ❌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
| 救濟範圍 | 申訴再申訴為終結,不得訴訟 | 違法侵害權利者得提行政訴訟 |
| 適用對象 | 一般公務人員為主 | 含警察、消防等特殊公務人員 |
| 健康權保障 | 無明確規範 | 要求訂定勤務時數上限等框架性規範 |
四、警察人員權益與申訴管道
警察人員權益救濟(內部)
警察人員同為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救濟管道:
| 情境 | 救濟管道 |
|---|
| 免職、停職處分 | 復審(30日內)→ 行政訴訟 |
| 考績丙等、記過 | 申訴(30日內)→ 再申訴 → 行政訴訟(違法者) |
| 超勤補償爭議 | 申訴(30日內)→ 再申訴 → 行政訴訟 |
| 勤務編排不公 | 申訴(30日內)→ 再申訴 |
警察人員超勤加班費
| 項目 | 內容 |
|---|
| 超勤加班費上限 | 19,000元/月 |
| 薪資參考(四等) | 本俸+加給約60,230元,含超勤可達79,230元 |
| 薪資參考(三等) | 本俸+加給約66,024元,含超勤可達85,024元 |
| 各縣市加成 | 新竹市核定警察勤務繁重加成約3,000元/人(預算4,000萬元) |
民眾對警察執法之救濟
| 管道 | 說明 |
|---|
| 當場異議 | 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請求開立異議紀錄表 |
| 訴願及行政訴訟 | 向上級警察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提出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
| 國家賠償 | 違法行使職權致損害,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 損失補償 | 特別犧牲致損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 |
| 督察室申訴 | 各警察局督察單位受理員警服務態度、執法不當陳情 |
| 1999市民熱線 | 各縣市政府受理非涉貪瀆之陳情 |
| 警政署長信箱 | 網路陳情管道 |
五、消防人員權益與2026年發展
消防人員權益概況
| 項目 | 內容 |
|---|
| 超勤加班費上限 | 已調升至19,000元/月(原17,000元逾20年未調整) |
| 危險加給加成 | 新竹市率先核定加成四成(預算1,685萬元),待中央修法完成生效 |
| 勤休制度 | 勤一休一制度經釋字第785號認定須制定框架性規範 |
| 訴訟權 | 釋字第785號後,管理措施違法侵害權利可提行政訴訟 |
消防員權益倡導組織
| 組織 | 說明 |
|---|
|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消促會) | 長期爭取組工會權、納入職安法、工時改革、裝備提升 |
|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 與消防團體攜手推動公部門勞動權益改革 |
|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 | 串連各公部門基層團體推動制度性改革 |
2026年消防權益關鍵進展
| 爭點 | 現況 |
|---|
| 組工會權 | 《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通過行政院會,警消可組特種協會(門檻300人),但基層認為協商權不足,持續爭取納入《工會法》 |
| 工時框架規範 | 釋字第785號要求訂定勤務時數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等框架,持續等待修法完備 |
| 加班費全薪計算 | 基層要求加班費以全薪(含危險加給)計算,設置加班倍率 |
| 職安保障 | 要求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由第三方勞檢單位監督 |
| 考績制度改革 | 銓敘部應召開修法會議,邀請基層團體出席 |
六、公務人員協會與工會權
《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進展
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變革如下:
| 項目 | 內容 |
|---|
| 特種協會 | 開放警察、消防等籌組「特種公務人員協會」 |
| 成立門檻 | 機關協會800人→300人;特種協會300人;中央三級機關協會150人 |
| 入會限制 | 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不得組織或加入協會 |
| 協商事項 | 從3項擴大到8項,刪除「個人權益事項」不得協商限制 |
| 爭議裁決 | 調整裁決委員會組成,由銓敘部指派人員為當然主席 |
基層團體訴求
| 項目 | 現行協會法 | 基層團體訴求 |
|---|
| 組織定位 | 特種公務人員協會 | 適用《工會法》組織工會 |
| 協商權 | 僅有建議權 | 團體協約協商權 |
| 爭議權 | 無爭議權 | 合法爭議權(含罷工) |
| 會員門檻 | 300人 | 應再降低 |
| 裁決機制 | 銓敘部主導 | 獨立第三方 |
2026年3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通過檢核,提案「開放消防人員組成工會」進入附議階段,要求修正《工會法》第4條解除公務人員不得組工會限制。
七、考績救濟制度
考績等第與救濟管道
| 考績結果 | 法律性質 | 救濟管道 |
|---|
| 甲等、乙等 | 管理措施 | 通常不影響權益,較少救濟 |
| 丙等 | 管理措施 | 申訴 → 再申訴 → 例外行政訴訟 |
| 免職(丁等) | 行政處分 | 復審(30日內)→ 行政訴訟 |
2026年考績制度改革
| 改革方向 | 內容 |
|---|
| 等第簡化 | 由現行比例分配改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等次 |
| 甲等比例 | 行政院人事總處建議甲等比 rate不設上限,由機關首長覈實考評 |
| 未達良好樣態 | 明定六種「未達良好」樣態,設有半年改善期 |
| 申訴保障 | 配套建立明確且具保障的申訴與救濟程序 |
保訓會常見撤銷原因
| 類型 | 說明 |
|---|
| 程序瑕疵 | 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考績委員會組成不合法 |
| 事實認定錯誤 | 證據不足、理由籠統 |
| 裁量濫用 | 違反比例原則、差別待遇 |
| 法律適用錯誤 | 錯誤引用已廢止法規 |
八、2026年重要修法與新制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114/7/9修正,115/1/9施行)
| 修正重點 | 內容 |
|---|
| 第19條修正 | 強化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護機制 |
| 增訂第19-1條 | 明定職場霸凌定義 |
| 增訂第19-2條 | 規範申訴時效(一般3年、具權勢地位者5年) |
| 第21條修正 | 完善安全衛生防護規定 |
| 第102條修正 | 配合前述條文修正 |
保訓會機關答辯檢核表(2026年2月)
| 項目 | 內容 |
|---|
| 實施日期 | 2026年2月5日函頒 |
| 適用範圍 | 考績(成)及懲處保障事件 |
| 要求 | 逐項檢核並詳述理由 |
| 目的 | 強化機關自我審查機制 |
公部門基層團體聯合行動(2026年3月25日)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聯合記者會,提出三大訴求:
- 政府應承諾加薪(2026年全面調薪)
- 結構性待遇檢討:加班費應以全薪(含危險加給)計算,設置加班倍率
- 考績法修法:銓敘部應召開修法會議,邀請基層團體出席
九、常見問題
公務人員權益受損時,要怎麼申訴?復審和申訴有什麼不同?
公務人員權益救濟分為「復審」和「申訴、再申訴」兩條路徑,取決於爭議的性質。(1) 復審程序——針對「行政處分」,例如免職、停職、重大財產權處分等足以改變身分關係或重大權利影響的事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不服復審決定,可於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 申訴、再申訴程序——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例如考績丙等(非免職)、記過、調職、工作分配、職場霸凌等。應於措施送達次日起30日內先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申訴結果,於復函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若涉及違法侵害權利,再申訴後仍可提起行政訴訟。一句話區分:免職等重大處分→復審;日常管理措施(記過、考績、調職)→申訴再申訴。兩者皆30日內提出,逾期將喪失救濟機會。
警察人員超勤加班費怎麼算?2026年有調整嗎?
警察人員超勤加班費上限已調升至19,000元/月。過去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上限長達20年未調整(原17,000元/月),經基層團體長期爭取,內政部已調升至19,000元/月。薪資參考:四等警察特考本俸加給約60,230元,含超勤可達約79,230元;三等約66,024元,含超勤可達約85,024元。各縣市加給加成:新竹市於2025年12月核定警察勤務繁重加成約3,000元/人(預算4,000萬元)、消防危險加給加成四成(預算1,685萬元),待中央修法完成後生效。持續爭取:各縣市持續推動提高加班費上限,台南市議員提出下一階段目標再提高5,000元。基層團體要求加班費應以全薪(含危險加給) 計算,並設置合理加班倍率。
釋字第785號對公務人員(特別是警消)有什麼影響?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是台灣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的重大突破。2019年11月29日公布,由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張家偉聲請,核心變革如下:(1)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過去公務人員對於管理措施(如勤務編排、考績等)僅能申訴再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釋字第785號明確指出公務人員不因其身分而排除訴訟權保障;(2) 三分模式救濟——行政處分→復審→行政訴訟;違法之非行政處分→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顯然輕微干預→申訴→再申訴(不得訴訟);(3) 健康權保障——要求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後3年內訂定合理勤務時數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框架性規範;(4) 消防勤一休一——雖然釋字第785號未直接宣告勤一休一違憲,但要求制定框架規範,各縣市勤休制度持續檢討中。一句話:釋字第785號讓公務人員(含警消)從「特別權力關係」解脫,管理措施侵害權利也能打行政官司。
消防員可以組工會嗎?2026年有什麼進展?
目前消防員仍不能依《工會法》組工會,但2026年有重大進展。(1) 現狀——現行《工會法》第4條限制公務人員不得組織工會,消防人員只能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組織協會。行政院已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開放警消籌組特種公務人員協會,成立門檻800人降至300人,協商事項從3項擴大至8項;(2) 基層訴求——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認為特種協會缺乏實質協商權與爭議權(不能簽團體協約、沒有罷工權),持續爭取直接適用《工會法》組工會;(3) 2026年進展——2026年3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開放消防人員組成工會」通過檢核進入附議階段,要求修正《工會法》第4條;(4) 五一遊行——2026年5月1日,消促會參與勞動節遊行,公部門基層團體團結爭取薪資待遇正常化、加班費全薪計算、全面調薪。一句話:目前只能組協會(無罷工權),持續爭取組工會中。
公務人員考績被打丙等或免職,有什麼救濟管道?
考績救濟管道依結果而異。(1) 免職處分(丁等)——屬於「行政處分」,影響身分關係最重大,救濟管道為:收受免職令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11年憲法法庭判字第9號認定免職權屬行政權核心,但須依正當法律程序為之;(2) 考績丙等——屬於「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救濟管道為:收受考績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若涉及違法侵害權利,依釋字第785號可提行政訴訟;(3) 2026年考績改革——銓敘部預告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擬將考績改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等次,取消甲等比例限制。行政院人事總處建議115年考績甲等比 rate不設上限,由機關首長覈實考評。保訓會實務:常見撤銷原因包括程序瑕疵(未給陳述意見機會、考績會組成不合法)、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裁量濫用(違反比例原則)等。
公務人員遇到職場霸凌怎麼辦?2026年新法有什麼保障?
2026年《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已強化職場霸凌防護機制。(1) 新法重點——2025年7月9日修正、2026年1月9日施行的保障法修正案,增訂第19-1條(明定職場霸凌定義)、第19-2條(規範申訴時效)。一般職場霸凌申訴時效為3年,具權勢地位者申訴時效延長為5年;(2) 申訴管道——依管理措施救濟程序,於事件發生或知悉後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機關應於30日內函復(必要時得延長20日)。不服結果可向保訓會提再申訴;(3) 防護義務——修正後第19條強化機關應提供安全友善工作環境,建立職場霸凌防護機制。保訓會2026年2月頒布之答辯檢核表亦將職場霸凌案件納入審查重點;(4) 配套措施——各機關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申訴處理要點,設立專責處理單位。建議:遭遇職場霸凌應立即保存證據(對話紀錄、郵件、錄音等),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或申訴處理單位提出,必要時可向保訓會請求救濟。
保訓會是什麼機關?復審決定的流程和時效是怎樣的?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是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的核心機關。(1) 組織定位——隸屬於考試院,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審理復審、再申訴等保障事件,也負責公務人員培訓政策;(2) 復審審理流程:①公務人員於收受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提起復審(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 ②原處分機關20日內先行重新審查(若有理由可自行撤銷變更)→ ③維持原處分者附答辯書送保訓會 → ④保訓會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言詞辯論)→ ⑤作出復審決定;(3) 重要時限:保訓會應於收受答辯次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最長5個月。不服決定者於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4) 2026年新制:保訓會於2026年2月函頒機關答辯檢核表,要求各機關辦理考績及懲處事件答辯時逐項檢核,強化自我審查機制。保訓會官網(www.csptc.gov.tw)提供各類申請書表下載,包括復審事件委任書、再申訴事件委任書等,均為2026年最新版本。
十、總結
| 面向 | 重點 |
|---|
| 權益救濟法源 | 《公務人員保障法》,保訓會管轄 |
| 行政處分救濟 | 復審(30日內)→ 行政訴訟(2個月內) |
| 管理措施救濟 | 申訴(30日內向服務機關)→ 再申訴(保訓會)→ 例外行政訴訟 |
| 申訴再申訴時限 | 措施送達次日起30日內 |
| 釋字第785號 |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管理措施侵害權利可提行政訴訟 |
| 警察超勤加班費 | 19,000元/月上限(薪資含超勤約79,000~85,000元) |
| 消防危險加給 | 新竹市率先核定加成四成,待中央修法 |
| 消防組工會 | 現僅能組特種協會(門檻300人),持續爭取納入《工會法》 |
| 考績免職救濟 | 復審 + 行政訴訟(30日內) |
| 考績丙等救濟 | 申訴 → 再申訴(30日內) |
| 2026年考績改革 | 甲等比 rate不設上限,等第簡化為三等次 |
| 2026年保障法新制 | 職場霸凌定義與申訴時效(一般3年/權勢5年) |
| 2026年機關答辯檢核表 | 保訓會2月頒布,強化考績懲處事件自我審查 |
| 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 | 特種協會門檻降為300人,協商事項擴至8項 |
| 2026年基層聯合行動 | 3/25三大訴求:加薪、全薪計算加班費、考績法修法 |
| 公部門五一遊行 | 薪資正常化、加班費全薪、全面調薪 |
| 保訓會官網 | www.csptc.gov.tw(申請書表下載) |
⚠️ 注意事項
以上資訊為2026年5月參考資料,各項法律規定以《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協會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新版本為準。保訓會審議實務與機關答辯檢核表相關規定,請參考保訓會官網最新公告。各縣市警消加給及加班費標準以各地方政府最新政策為準。救濟案件有嚴格時效限制(多為30日內),建議及時主張權益。如有具體法律糾紛,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保訓會洽詢。本文僅供參考。